《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亮点解读
2025年12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办法》本次修订的十项修订亮点,供企业更直观了解新规:
一、明确了食品委托生产的定义及监管范围
《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食品委托生产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同时,明确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符合委托生产定义的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了委托双方的主体责任与资质要求
《办法》要求委托双方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对生产行为负责。
《办法》规定,委托双方均应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委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具备监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的能力,并确保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受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应当包括受托生产的食品类别和品种,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且规定,委托双方应当相互查验对方的资质证明,并记录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委托生产的最后批次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委托生产的最后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后二年。
另外,《办法》规定,按照规定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将部分环节委托生产;禁止委托方怂恿、强制受托方违法违规生产,并规定了受托方的拒绝义务。
三、明确了委托生产合同约定事项
《办法》规定,委托双方实施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合同一般包含下列食品安全相关事项:
(一)委托双方的资质;
(二)委托生产的食品的名称、品种、执行标准;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的采购及提供方式;
(四)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内容、方式、频次;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方式及责任;
(六)委托双方约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事项。
《办法》同时明确,委托双方不得通过订立的委托生产合同,或者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四、提出了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制度
《办法》规定,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生产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食品类别、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报告内容有变化、合同终止或者委托双方证照被撤销、吊销的,应当自变化发生、合同终止或者证照被撤销、吊销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鼓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化方式,方便委托双方提交委托生产报告等材料。
五、细化了原料交付和产品检验要求
委托双方应当对各自提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负责。委托方作为供货者的,受托方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委托方不得拒绝、阻碍、干扰。受托方自行采购的,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采购行为和进货查验情况进行监督。受托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委托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委托方可以根据需要或者合同约定要求受托方提供样品并自行保留。委托方应当查验受托方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保证委托生产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六、明确了委托加工食品标签标识要求
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一致,《办法》要求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办法》明确,委托双方应当对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进行审核,并记录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细化了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过程的监督要求
《办法》规定,委托方可以采取自行或者聘用第三方机构驻厂、巡查等形式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实施监督。监督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受托方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人员管理、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等事项的风险管控情况。并记录监督情况,由委托双方确认并分别留存。同时,委托方应当定期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根据检查结果要求受托方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或停止委托生产活动并向受托方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细化了不安全食品召回要求
《办法》明确,委托双方发现委托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委托方应当依法实施召回,受托方应当予以配合。
九、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及要求
《办法》要求,委托双方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委托生产行为纳入日常监管,对委托生产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对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委托双方不在同一区域的,一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另一方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确保监管协调联动、无盲区。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以下重点事项:
(一)委托双方资质;
(二)委托生产合同、委托期限、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执行标准以及委托生产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三)委托双方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四)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情况;
(五)委托方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情况;
(六)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
(七)委托生产食品的检验记录及产品留样;
(八)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事项。
十、规定了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针对委托双方资质不符合要求、未履行委托生产食品报告与检验义务、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委托生产行为违反规定、委托生产产品不合格等不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设定相应罚则。